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第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

(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

(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第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67.25条申请受理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第67.27条审查

(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第67.29条颁发

(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

(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67.31条送达

(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第67.33条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

(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有效期的延长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

(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67.37条符合性要求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

(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

第67.39条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第67.41条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第67.43条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再次申请Ⅰ、Ⅱ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1)职责或任务限制;

(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67.45条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是哪些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a级体检标准;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心理品质不良,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精神病,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癫痫,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心病,严重的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心脏移植。

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可能导致失能的疝,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病毒性肝炎,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痢疾,伤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严重的月经失调,肾移植,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前庭功能障碍,言语或发音障碍,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视野异常,色盲,夜盲,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扩展资料

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

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b)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涂改、伪造、变造的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第67.61条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体检合格证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67.47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的要求和民航规章中关于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类别保持一致,调整了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类型,增加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修订后,有关内容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保持一致。

调整了部分医学标准

针对近年来国际民航界普遍关注的与航空安全关系紧密的精神科疾病,根据公约附件1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心理要求,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对各级体检合格证“精神科”的医学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同时,调整了消化系统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医学标准以及肿瘤医学标准,细化了常见疾病鉴定原则。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