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大连保险继续教育这个问题,辽宁省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官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
保险公司工作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内勤(主要是核保,理赔,行政工作)和外勤(主要是业务)
前者是不需要任何证书的,后者有可能需要。
之所以是有可能需要,就是说,如果你是进入人寿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所谓的“代理资格证书”,考试加报名费60块,证书工本费5块。
如果你进入的是财产保险公司,而这家公司又有自己的直接业务部的话(我就在直接业务部),就可以部要。因为你是这家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
从你的情况看,应该是人寿保险公司,或者代理公司让你去的,他们肯定是要证书的。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所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要达到规定的学时。我省在前几年有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已经逐步探索出适合我省实际的继续教育模式,经我局研究决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所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保险营销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
(三)保险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持证人员;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
(六)其他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要求和教育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继续教育作为一项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制度今后每年都要进行。目前,我省的继续教育内容主要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为主,随着继续教育制度的不断推进,将不断增加新的内容。
三、继续教育机构
目前,我省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有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和黑龙江天予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三家机构。上述三家培训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保监局予以承认,并均可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四、继续教育机构的选择
根据我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可以选择不同的继续教育机构。
(一)所有保险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保险公估机构的持证人员和其他持证人员,由于人数相对较少、分布范围广等原因,保监局指定的继续教育机构为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人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培训和考核。
(二)所有的保险营销员,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上述三家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证明的作用相同。
(三)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就近到与本单位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参加继续教育,并与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同时参加培训和考核,各保险公司要主动为与本公司有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报名、培训、考核等服务工作。
五、继续教育方式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保险机构、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从业人员对继续教育的不同需要,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以开展。培训方式坚持“三结合”,即: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课堂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单位组织培训与自发组织学习结合。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全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统一考试的方式。具体事宜参照培训机构的工作安排。
六、监管政策要求
取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后,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如果持证人员每年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的学时,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在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是换发资格证书的要件之一,没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对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七、资格证书两种情况的处理
(一)对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资格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时间为2008年5月至7月末,并要自觉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参加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在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到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发资格证书。并在以后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当年培训合格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参照培训机构当年的工作安排。
(二)对于2008年9月1日之后资格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2008年参加培训时间为:2008年5月至7月末,参加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今年的培训证明,并在以后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当年培训合格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参照培训机构当年的工作安排。持证人员根据资格证书的失效日期,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31日到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发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宜
(一)保监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黑保监发[2007]202号)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二)如果个人持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资格证书,每年只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即可,至于参加哪种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由持证人员自行选择。
九、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本单位所有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保证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和服务的作用,在做好本单位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相衔接问题。
(三)广大持证人员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积极地参加到各项学习培训当中去,认认真真完成每年的学习任务,适应保险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
(四)继续教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的系统性工作,希望各单位共同努力,把我省保险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办成实现监管要求、促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 继续教育 怎么
保险业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课时。
保险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在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期间,需要经常从公司文化、公司背景、公司产品、如何规避风险、投保实务、为消费者利益出发等学习。继续教育36小时是指累计学习时间要有36个小时。
保险继续教育指的是你在保险公司从业后,每年所接受的保险知识的教育。由保险公司来培训的。
继续教育每年可以报两次名,如果第一次没学完,可及时让所在单位再报一次,重新学。到第二年就来不及了。保险代理证每3年换一次证,要求3年里每年都参加继续教育。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大连社保中心咨询热线
大连社保中心咨询热线:0411-12333,0411-88139021。
办公单位: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法制处、规划财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才开发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考核奖惩任免处、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公务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及公务员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拨、培养和引进工作。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就业促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创业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七)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诲外研发团队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内容参考: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