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任命规则,不论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还是其他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相同的。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在内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1、提名
一般来说,当新总统选举后,他的团队就要开始准备可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的档案了。因为美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有什么任职资格,因此他们准备的候选人不仅仅是法官,还可能是政治家,甚至是其他人。这个名单不仅包括全美周知的全国性人物,也还会包括不那么知名的。
他们通过分析这些候选者的裁决结果、公开文章、演讲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来了解他们的价值观和对宪法的认知。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年龄、健康情况、种族、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是否能为参议院接受等因素。
一旦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现空缺,就比如说2018年6月27日,已81岁高龄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宣布7月31日辞职,大法官出缺,总统就开始与其幕僚讨论候选人问题,当然参议员也可以像总统提出建议。反过来,白宫也会游说关键参议员投赞成票。
当初步名单被拟定后,总统会联系可能的候选人,并询问他(她)对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意愿。总统的幕僚们会给候选人们发一份表格进行填写。他们也会拜访候选人以审查他的税务记录和雇佣记录。而联邦调查局则会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在总统会见候选人之前,如果某个候选人从未见过总统那么首先由白宫官员对其进行面试。
当然,这个候选人名单通常会提交给美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司法委员会则对候选人的司法能力进行调查,并给出评估,评估结果为“突出合格”、“很合格”、“合格”以及“不合格”四等,向司法部提出报告。
这一报告是总统据以提名的重要参考。一般来说,美国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候选人有时候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价,但对大法官候选人,不论多么不合格,都不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价。总统所在党的领袖、在职大法官都可以对总统的提名产生影响。
在做出最终决定后,总统会通知候选人为总统正式宣布而做好在媒体面前公开露面的声明。候选人随后将会与参议员们会面,并准备听证会。
2、确认与任命
参议院接到总统的提名后,由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邀请各方人士就被提名者是否适合大法官工作提出意见。一般美国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会到会作证。按照惯例,被提名者要避免透漏太多他在有关最高法院可能面临的案件上的态度。在听证会结束时,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会就是否同意将候选人提交参议院大会全院投票。
一旦司法委员会通过提名,并提交给参议院全体大会,参议院就需要对候选人进行投票了。参议院是否接受总统的提名只要参议院全院大会以简单多数票批准或者否决总统的提名即可。
当然,总统在国会参议院全院大会实际确认投票开始之前,是可以撤回提名的。通常总统在这一阶段撤回提名是因为参议院很显然会否决他的提名。
从1975年到今天,从提名到参议院到最终投票的平均天数是67天。其原因一是因为国会认为大法官现在在美国政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了;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候选人的选择的政治化倾向越来越大。1925年以前,候选人从来都没接受过质询,而从1955年以来,每位被提名人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听证会时间变得越来越长。
3、总结
总体来说一旦参议院投票确认通过某位候选人的提名,参议院的秘书就会确认这一决议并将其转交给白宫。总统在接到参议院的结果后就会签署任命文件,并在新的大法官上任前盖上司法部印玺。文件的时间决定了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的席次。接下来就是候任大法官宣誓就职仪式。
只有在宣誓后,新任大法官才能正式开始履行其职务。
扩展资料:
大法官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三位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和2019年唐纳德·特朗普弹劾案中的小约翰·罗伯茨。
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大法官的职责规定。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掌权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首席大法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是什么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是指中国法官等级制度中:
一、第一层的第一级和
二、第二级的总称,第一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第二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其中,大法官又分为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两种。
大法官一般指法官的等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如在中国的大法官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是中国法官的最高等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评定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三、中国大法官什么级别
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四等十二级,一级高级法官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分别是:
一、首席大法官级国家级副职级;
二、一级大法官级省部级正职级;
三、二级大法官级省部级副职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级;
八、一级法官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级;
九、二级法官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十、三级法官级科员级;
十一、四级法官级;
十二、五级法官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