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折扣条件
行语:就是说,
1.如果你能够在10天之内付款的话,就有2%的折扣,这样你100件商品给的折扣就是:100*50*2%
2.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就可以享受1%的现金折扣!就是你给出的折扣就是:100*50*1%
3.如果在20天-30天之内付款付款的话就不能够享受现金折扣
4.你必须在30天之内付款,如果在30天之外付款的话,要罚款!
以下文章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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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是企业购买货物暂未付款而欠对方的账项,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形式。对卖方来说可利用这种方式促销,对买方来说则相当于向卖方借用资金购进商品,以满足买方短期的资金需要。
与应收账款相对应,应付账款也有付款期、折扣等信用条件。应付账款可以分为:免费信用,即买方企业在规定的折扣期内享受折扣而获得的信用;有代价信用,即买方企业放弃折扣付出代价而获得的信用;展期信用,即买方企业超过规定的信用期推迟付款而强制获得的信用。企业在利用信用条件时,应核算该项信用的成本,以获得最大利益。
放弃现金折扣的成本
倘若买方企业购买货物后在卖方规定的折扣期内付款,便可以享受免费信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因为享受信用而付出代价。
例:某企业按2/10、N/30(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10天之后,30天内付款,不享受现金折扣)的条件购入货物1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10天内付款,便享受了10天的免费信用期,并获得折扣0.2万元(10×2%),免费信用额为9.8万元(10-0.2)。
倘若买方放弃折扣,在10天后(不超过30天)付款,该企业便要承受因放弃折扣而造成的隐含利息成本。一般而言,放弃现金折扣的成本可由下式求得:
放弃现金折扣成本=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
运用上式,该企业放弃折扣所负担的成本=2%/(1-2%)×360/(30-10)=36.7%
公式表明,放弃现金折扣的成本与折扣百分比的大小、折扣期的长短同方向变化,与信用期的长短反方向变化。可见,如果买方企业放弃折扣而获得信用,其代价是比较高的。然而,企业在放弃折扣的情况下,推迟付款的时间越长,其成本便会越小。比如,如果企业延至50天付款,其成本=2%/(1-2%)×360/(50-10)=18.4%
利用现金折扣的决策
在附有信用条件的情况下,因为获得不同信用要负担不同的代价,买方企业便要在利用哪种信用之间作出决策。一般说来:
如果能以低于放弃现金折扣的隐含利息成本(实质是一种机会成本)的利率借入资金,便应在现金折扣期内用借入的资金支付货款,享受现金折扣。比如,与上例同期的银行短期借款年利率为12%,则买方企业应利用更便宜的银行借款在折扣期内偿还应付账款,反之,企业应放弃折扣。
如果在折扣期内将应付账款用于短期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放弃折扣的隐含利息成本,则应放弃折扣而去追求更高的收益。当然,假使企业放弃折扣优惠,也应将付款日推迟至信用期内的最后一天,以降低放弃折扣的成本。
如果企业因缺乏资金而欲展延付款期,则需在降低了的放弃折扣成本与展延付款带来的损失之间作出选择。展延付款带来的损失主要是指因企业信誉恶化而丧失供应商乃至其它贷款人的信用,或日后招致苛刻的信用条件。
如果面对两家以上提供不同信用条件的卖方,应通过衡量放弃折扣成本的大小,选择信用成本最小(或所获利益最大)的一家。比如,上例中另有一家供应商提出1/20、N/30(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现金折扣;20天之后,30天内付款,不享受现金折扣)的信用条件,其放弃折扣的成本=1%/(1-1%)×360/(30-20)=36.4%
与上例中2/10、N/30信用条件的情况相比,显然后者的成本较低。(程才)
二、如何开具带有折扣的发票
方法如下:
1、根据《国税局发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
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税局发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如何利用数量折扣
应用好数量折扣价格策略。数量折扣价格策略是企业根据消费者所购商品数量的多少,给予不同减价优惠。消费者购买的数量越多,折扣越大。从表面上看,这种价格策略似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其实不然。购买者的购买数量越大,企业产品的销售速度就越快,从而使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加快、流通费用减少,不但不会降低利润,而且还会迅速收回投资,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不失为薄利多销的一种很好的形式。数量折扣有累计数量折扣和一次性数量折扣两种具体形式。累计数量折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如一个月、半年、一年等),消费者的购买数量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时,按总量给予一定的折扣,目的是在企业和顾客之间建立起长期的、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一次性数量折扣是按一次性购买数量的多少而给予的折扣,目的在于鼓励顾客加大一次购买的数量,便于企业大批量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