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旨在防治洪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法强调全面规划、预防为主,要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规划,资金筹集遵循政府投入与受益者负担相结合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需服从防洪整体安排,江河治理需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包括水资源开发与防治水害的各方面内容。防洪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流域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制度,全社会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洪的责任。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洪的协调和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指定区域行使相关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负责防洪工作。各级政府需统一领导防洪工作,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江河治理和防洪设施建设,同时负责防汛抗洪及灾后恢复与救济工作。对于蓄滞洪区,政府需提供支持,并在洪后给予补偿或救助。防洪规划是江河治理和工程设施的基础,包括流域、区域及城市防洪规划,编制需遵循科学原则,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沿海地区还需特别关注风暴潮防御,防洪规划需包含防御风暴潮的措施和工程体系。任何修改防洪规划,均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明确规定。在这些区域内建设非防洪项目,必须对洪水可能对项目的影响以及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评估,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相应的防御措施。在报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特定设施如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防洪避洪方案。这些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防洪工程设施需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时,应采用平顶式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