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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税务怎么开电子发票
江苏税务电子发票申请流程如下:
1、系统登录:在国税官网首页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系统-选择发票管理-申领发票进入申请界面;
2、发票申领申请提交:输入发票申领份数及申领人信息,网上提交申请;
3、打印收票单:当“业务状态”变为“受理通过”或“拣包完成,开始配送”时,打印收票单,并在收票单上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4、发票签收:持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票单进行发票签收;
5、下载电子数据:待收到邮寄的纸质发票后,纳税人持金税盘/税控盘在开票客户端中下载发票;
6、在系统中的找到菜单发票管理模块-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
7、在网上领票界面中,在选择了购票日期时间段(默认为当月)后,点击“查询”按钮,会出现之前在网上领票系统申请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区别:
1、电子发票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
2、电子发票采取电子签章实现发票签名、电子盖章,实现电子发票唯一性、不可抵赖性、防篡改,而纸质发票手工操作;
3、电子发票通过数字媒体形式传送与保存发票内容,可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等方式传送给接收方,而纸质发票必须面对面的操作,极不便利。
4、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在线开票,节省发票工本费、税控机成本以及相关人力成本;传统纸质发票的人工费和时间成本相对就高了很多。
5、电子发票无需通过“税控机”,也不需要企业负责人频频到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而且它能瞬间即成,虚假真伪即刻核实,操作简便易行;传统发票程序则更加麻烦,到税务部门登记频繁且需通过“税控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你知道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吗?你对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欢迎阅读。
一、申报步骤:
1、登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在右上角点击登录,登录用户名(税号)和密码(初始密码111111),或可用CA登录(仅支持IE8以上浏览器)。
2、登陆成功后,进入用户个人中心,点击右上方“应用中心”,添加对应“XX申报”应用。
手动添加报表:(用户可在一户式查询—税种鉴定查询中查到自己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种信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若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则添加“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申报”、“财务报表季报”
(2)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则添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申报”、“财务报表季报”、“财务报表年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季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若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则添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财务报表季报”;
(2)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则添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财务报表季报”、“财务报表年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季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报”(如果外资企业,则添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报”);
3、点击“XX申报”,会出现征期日历界面,点击界面左上角的“纳税申报”或直接点击“进入申报”,进入申报主界面。
4、填写申报表前,请点击界面右侧的“数据初始化”,等待数据初始化完成后再点击“修改”进行报表填写。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中:点击上方“数据准备区”导入相应抵扣信息,点击“查看明细”,点击导入后,再点击确认。
注:“擎天出口报表导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农产品发票采集”和“海关稽核”在“信息查询”下方的“通用功能”里。
5、务必在所有报表填写完毕后,点击“全部保存”,再点击“返回”返回申报主界面。
6、选择申报表类型并点击“申报”进行申报表的'提交,状态会从“未申报”更新为“受理中”,点击“刷新”,刷新界面可查看是申报成功还是失败。
7、申报成功后,系统不会自动扣款。在确认账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需要进入“纳税申报”,自行点击左侧的“代缴税款”,勾选记录并点击缴款,系统会提示缴款成功,如未任何操作系统会于次日20:00自动缴款。
特别注意:纳税缴款有两种方式,手动缴款与自动缴款,自动缴款于次日20:00自动扣除税款(如因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或未签银税协议,则无法进行自动扣款),请各位纳税人尽量使用手动缴款方式
;国税江苏电子税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方法
在国税江苏电子税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方法是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进入“我要办税”页面,选择“证明开具”模块,然后选择“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即可。
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税务局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在登录成功后,进入“我要办税”页面。在这个页面中,纳税人可以看到多个与税收相关的操作选项。选择“证明开具”模块后,纳税人会看到一个包含多种证明开具选项的列表。在这个列表中,选择“税收完税证明”选项。
接下来,系统会要求纳税人选择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时间段和税种。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后,系统会自动查询并显示出该时间段内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按钮即可完成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需要纳税人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税款缴纳操作。如果纳税人存在欠税或未缴税款的情况,是无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此外,纳税人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时,需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总之,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其合法合规纳税的证明。通过国税江苏电子税局的网站平台,纳税人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该操作,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