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是当今热门话题,但是它们的内涵和影响力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为你们揭示它们的本质和重要性,希望能够为你们带来新的认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
黑龙江省有哪些市
地级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大庆市、黑河市、绥化市、伊春市、鹤岗市、双鸭山市、鸡西市。
县级市:绥芬河市、宁安市、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讷河市、海林市、穆棱市、同江市、富锦市、北安市、密山市、虎林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简称黑。省会哈尔滨。位于中国东北部,是中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西起121°11′,东至135°05′,南起43°26′,北至53°33′,东西跨14个经度,南北跨10个纬度。北、东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西部与内蒙古自治区相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全省土地总面积47.3万平方千米(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居全国第6位。边境线长2981.26千米,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陆路通往俄罗斯和欧洲大陆的重要通道,是中国沿边开放的重要窗口。
黑龙江省地貌特征为“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地势大致是西北、北部和东南部高,东北、西南部低,主要由山地、台地、平原和水面构成。西北部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大兴安岭山地,北部为西北—东南走向的小兴安岭山地,东南部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脉。兴安山地与东部山地的山前为台地,东北部为三江平原(包括兴凯湖平原),西部是松嫩平原。黑龙江省山地海拔高度大多在300~1000米之间,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58%;台地海拔高度在200~350米之间,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4%;平原海拔高度在50~200米之间,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8%。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多条河流;有兴凯湖、镜泊湖、五大连池等众多湖泊。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政府网站-行政区划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组织研究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可以结合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第六条决策机关所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决策机关所属相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第七条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尚未公开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有关内部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十一条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决策机关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决策机关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不属于提出单位的主管或者管辖范围的,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等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决策机关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决策草案一般包含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等内容。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一般不超过3个月;因情况特殊不能在3个月内完成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草案说明中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