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公司流程
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公司流程是:
(1)法定代表人认证
法人注册第一步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时,需要填写国家认可的法人信息。
(2)实名认证
点击“立即认证”后,页面出现二维码信息。请使用爱山东APP首页扫一扫功能进行脸认证。手机上没有安装“爱山东”APP,可以点击蓝色字体部分“爱山东APP”会弹出二维码,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3)填写单位信息
填写单位信息时,请注意单位类型,根据自己单位类型选正确的类型,点击“下一步”后会进行单位信息验证,准确无误后才能进入下一步。
(4)填写账号信息
单位信息验证成功后进入填写账号信息页面。需要填写法定代表人账号信息,账号密码、确认密码、手机号、邮箱等信息。出现本界面说明法人注册成功,5秒后会跳转到单位登录页面,请使用第四步输入的账号+密码进行登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山东政务网怎么办个体营业执照
1.使用360浏览器或者谷歌浏览器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
2.进入官网后,选择“企业开办全程网办”,登录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3.选择个人登录-手机验证码登录(或者账号密码登录)。如果没有账号请点击“立即注册”。4.登录后,左上角切换地市选择“泰安市”,点击“开办企业”。5.选择“开办企业(含申报名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
6.请仔细阅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注意事项”后勾选“同意”。7.右上角选择“个体户名称申报”进行核名。8.核名时请先点击“行政区划”。9.可选择“新泰”或者“新泰市”。10.录入“字号”,选择“行业”,确定主营经营范围后点击“确定”。注意:选择的主营经营范围要与名称中行业一致。
11.根据个人需求,选择“组织形式”。12.选择个体名称,点击“提交名称申请”。13.填写注册资本、个体住所。注意:注册资本单位为“万元”;住所需具体到街道路段门牌号。
14.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15.填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信息,之后点击“完成”。(委托代理人是指在业务办结后可亲自到现场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可以为经营者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16.仔细阅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之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和履行”。17.确信名称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18.名称申报成功后,点击“发起设立”。19.核名成功发起设立后,填写经营场所类型、经营场所、联系电话、属地监管所、法律文书送达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送达邮箱。20.经营场所请点开填报,点击“手动输入”,填写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相关信息。21.填写组织形式、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是否申报印章、副本数。22.经营范围点击“添加或删除”,选择经营范围,填写完成后点击“完成并保存”。23.填写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信息。24.填写联络员信息。25.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申领发票或预约银行开户。26.核实多证合一信息,点击“下一步”。27.选择“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全程电子化)”,进入下一步。28.上传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身份证照片。点击自动生成《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多证合一申请书》。上传完成后点击“材料提交指导”。29.材料提交指导后,可继续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个人工作台查看审核进度,材料指导完成后,点击“继续办理”。30.生成签名文档,核对待签名人员信息,发起签名。31.下载签名软件手机APP,根据自己手机型号,扫码下载;注册登录,选择自然人签名入口,在用户中心设置数字管理证书手写签章,返回待签名列表,刷脸识别成功后进行签字确认。32.再次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个人工作台,打开签名列表,显示所有人员已签名时,即可提交材料,等待审核人员确认。
33.当材料显示“已办结”时,委托代理人可携带身份证直接到经营地址所属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打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三、山东政务网怎么申请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1、打开百度搜索,搜索“山东政务网”。
2、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并打开“山东政务服务网”的官方网站。
3、在网站首页,点击网站下方位置的“开办/注销“一窗通””。
4、然后选择“企业开办”,点击下方的“市场监管(工商)系统用户登录”进入登录系统。
5、在登录界面,没账号的选择“注册”,有账号的登录后即可在线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