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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短信查询号码是多少

呼和浩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580,同时可以拨打12329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呼和浩特公积金查询(呼和浩特公积金官网)

1、电话查询:16883000(网通)、16817000(电信)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号,按语音提示操作。

2、短信查询:GJJ身份证号码发送到10629500

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1993年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准处级单位,隶属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呼市四区、五个旗县区及呼铁局沿线地区公积金管理工作,内设七个科室,一个铁路分中心和五个旗县管理部。经过二十年不断发展,现已在辖区内基本覆盖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全部执行6%—12%。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中心的职责如下: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呼和浩特公积金查询(呼和浩特公积金官网)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呼和浩特公积金多久到账

呼和浩特公积金一般在提交提取申请后的3-5个工作日内到账。

呼和浩特公积金的到账时间取决于多个因素。以下是

1.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处理时间:

当您提交公积金提取申请后,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您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这一审核过程通常需要1-2个工作日。

2.转账处理时间: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行转账操作。这一环节通常需要1-2个工作日。

3.到账时间:

转账完成后,您会收到公积金到账的通知。通常情况下,资金会在3-5个工作日内到达您的指定账户。

4.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可能会导致审核时间延长。此外,遇到节假日或系统维护等情况,到账时间也可能会有所延迟。因此,建议您在提交申请前,先确认自己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留意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

为了确保及时到账,建议您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选择较为充裕的时间,并关注账户动态。如有疑问,可及时联系呼和浩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呼市公积金咨询电话是多少多少

呼市公积金咨询电话为:12329。

呼市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是呼和浩特地区设立的公积金服务热线。这条热线是为了方便市民咨询关于公积金的问题而设立的。以下是关于该电话的

1.服务内容:呼市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提供有关公积金的各类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和投诉建议等服务。市民可以通过拨打这个电话,了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以及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

2.便捷性:该热线电话为市民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咨询渠道。相较于传统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服务更加方便快捷,市民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拨打,获取实时的公积金信息,避免了排队等待和往返奔波的麻烦。

3.服务时间:呼市公积金咨询电话的服务时间是全天候的,确保在任何时间段都能为市民提供及时的帮助。特别是在工作日的上下班高峰时段,电话咨询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避免了线下办事窗口人流量大的不便。

总的来说,呼市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为市民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咨询途径。市民在有关公积金的问题上如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咨询,获得详细的解答和指导。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又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根据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综上呼和浩特市通过以上方法即可提取,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中心-购买商品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