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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是隶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公众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参与制定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级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建议。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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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和执行全省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政府外债,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围绕省委发展战略,服务全省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按有关规定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基金)。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经济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有关地方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湖北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有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党群工作,以及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同时,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机关财务管理等职责。(二)法规税政处。负责起草财政法规和规章,审核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事务。此外,还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研究税制改革等课题。(三)预算处。研究和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同时,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管理省级财政资金,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并负责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等工作。(四)地方财政处。参与制定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同时,负责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等工作。(五)国库处。制定国库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此外,还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以及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六)综合处。负责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同时,管理省级非税收入收支,负责罚没财物收入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并监管彩票市场。(七)行政政法处。负责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同时,管理省级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承担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以及办公场所修缮、车辆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八)教科文处。负责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等部门事业经费。同时,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九)工贸发展处。负责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管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以及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十)农业处。负责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管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以及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同时,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并管理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十一)经济建设处。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同时,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负责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等。(十三)外经金融处。负责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同时,指导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有关涉外收入,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四)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同时,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十五)绩效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同时,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以及组织开展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年度预算计划。同时,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以及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同时,管理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以及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同时,培训农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及管理村级债务等工作。(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同时,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供应商投诉,以及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二十)监督检查局。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同时,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湖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财政厅

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财政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广大公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4号)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发《湖北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的形式包括:

(2)省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3)省财政厅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幕、触摸屏等。

3、公开时限。省财政厅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对《目录》内没有明确但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公开,省财政厅将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受理。

2、受理机构。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8号,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3、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网上申请等方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直接到省财政厅一楼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申请事项。

(3)申请处理

①登记。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领导或负责人签批后,分送相关处室办理。

②答复。省财政厅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省财政厅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财政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